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超市快過期食品不得退回供應商 滬嚴查食品安全

更新時間:2011-08-04瀏覽:5571次
 
上海市食品安全委員會於今天正式成立,此外,《關於進一步加強本市食品安全工作的實施意見》也正式出台。《意見》強調,企業是食品安全的*責任人,危害食品安全的犯罪分子將付出高昂甚至付不起的代價。

連鎖超市臨(lin) 近保質期食品不得退回供應商

 

《意見》明確,企業(ye) 是食品安全的*責任人,要求企業(ye) 必須落實法律、法規、規章規定的義(yi) 務和責任,要對社會(hui) 和公眾(zhong) 負責,保證食品安全,接受社會(hui) 監督。

據了解,《意見》明確要求落實源頭管理和溯源製度,繼續推行保障中行之有效的食用農(nong) 產(chan) 品“產(chan) 地準出”和“市場準入”製度;落實供應商實地查驗製度,對生產(chan) 條件不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,應當及時終止其供貨資格。意見還要求落實企業(ye) 自檢製度,較具規模的、與(yu) 百姓食品消費密切相關(guan) 的企業(ye) 應當案規定設立食品檢驗機構,監管部門對其檢驗能力水平及檢驗工作落實情況進行監督。

在產(chan) 品質量安全方麵,食品添加劑管理製度、變質和過期食品銷毀製度、標簽標識相關(guan) 規定製度的落實工作都被明確提出。據了解,上海市還將推行臨(lin) 近保質期食品消費提示製度,提倡本市連鎖超市將臨(lin) 近保質期食品,在銷售場所集中陳列出售,或向消費者作出醒目的提示和告知,並且不得退回供應商。

被吊銷許可證單位主管人員五年內(nei) 不得從(cong) 事相關(guan) 工作

 

食品安全問題頻頻發生,一個(ge) 重要的原因就是違法犯罪成本太低。為(wei) 此,《意見》指出,為(wei) 震懾犯罪分子,將用足法律資源,使犯罪分子付出高昂甚至付不起的代價(jia) 。

對於(yu) 食品添加劑問題,《意見》指出,要重點打擊化工產(chan) 品的生產(chan) 經營企業(ye) 違規向食品生產(chan) 經營者銷售非食用物質的行為(wei) ,嚴(yan) 厲查處生產(chan) 、銷售、使用假冒偽(wei) 劣食品添加劑的行為(wei) ,堅決(jue) 取締無證無照的生產(chan) 加工企業(ye) 和地下窩點,從(cong) 根本上遏製食品非法添加的勢頭。

《意見》規定,被吊銷食品生產(chan) 、流通或者餐飲服務許可證的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,五年內(nei) 不得從(cong) 事食品生產(chan) 經營管理工作。食品生產(chan) 經營者聘用不得從(cong) 事食品生產(chan) 經營管理工作的人員從(cong) 事管理工作,將由原發證部門吊銷許可證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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